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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監督小組

一、加強辦理「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以下簡稱本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執行之生態監督作業,減輕施工與營運階段對紅樹林濕地與周圍生態環境之影響,新北市政府特成立「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監督小組)」。
二、本監督小組之任務如下:
1.審議及監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所承諾環境保護措施執行與成效評估之監督。
2.審查本計畫施工及營運期間之環境監測成果報告。
3.於環境監測作業發現生態異常狀況時,審查開發單位所提因應對策內容並監督其執行成效。
4.諮詢其他必要之相關生態保育措施擬訂與執行。
三、本監督小組設置期間自本計畫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後、實際施工前成立,至本計畫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停止執行環境監測作業止。
四、本監督小組設置委員15人,均為無給職,三分之一由居民代表擔任,三分之一為專家學者(機關、民間團體各至少推薦2人)、三分之一為機關代表(包含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代表1人)。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之產生方式,將由機關及民間團體分別推薦,再由新北市政府從中遴選5人擔任之,惟所遴選之5人中至少包括1名環境或生態學專家,且5人中需有2名以上為民間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
五、本監督小組設置召集人1人,綜理本監督小組事務,由本府指派機關代表兼任之;設置副召集人1人,襄助召集人綜理相關事務,由本監督小組成員互選兼任之。本監督小組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派員兼辦。
六、本監督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期滿重新辦理聘用程序。機關代表委員因職務調整時得重新指派,民間代表及學者專家若於任期內辭職或因故出缺時,則循本要點第四條程序另行遴聘人員遞補,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七、本監督小組以每季召開1次常態性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專案會議及現場勘查。本監督小組會議之主持人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或由召集人指定小組委員代理。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或專家學者出列席。
八、本監督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監督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計畫」經費項下支應。